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委托科技项目及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搭建学院科研平台,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提升学科专业发展和科技服务水平,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决定对学校委托本院平台和学院统筹安排教职工负责的科技项目,以及教职工使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实施管理费用。
第二章 学校、学院委托项目提取项目实施管理费比例
第三条 校院委托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承接,交由学院教师或平台主持完成的各类项目。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证,此类项目的实施团队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由学院统一指派或安排。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应根据项目到位经费情况,向学院缴纳到位经费的15%作为项目实施管理费。
第三章 教职工自行承接项目缴纳资质使用费比例和奖励政策
第五条 校内教职工使用学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承接项目,须按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签订正式合同。
第六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除按规定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外,还需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缴纳项目到位经费的10%作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使用管理费。
第七条 为了调动广大教职工使用学院资质的积极性,以保证学院乙级资质的顺利运行,教职工个人使用学院资质,且一年内积累到位经费达到一定的数额,学院返回一定比例费用给教职工作为绩效奖励。具体如下:
项目到位经费(单位:万元) | 返回比例 |
100-200万元的(含100万元) | 1% |
200-300万元的(含200万元) | 2% |
超过300万元的(含300万元) | 3% |
第四章 教职工介绍依托学院平台的项目提取项目实施管理费比例
和奖励政策
第八条 经教职工积极联系和协调,将项目介绍给学院统筹安排并成功签订合同的,学院提取项目到位经费的15%作为项目实施管理费,其中5%奖励给介绍人。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声誉。
第十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应按比例要求将项目实施管理费用转至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科研行政项目管理经费卡,由学院统一转至发展基金卡。在保证项目结项后,剩余项目经费按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办法,由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
第十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学院建设发展和公益事业做贡献,教职工承担的校院委托项目,可计入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但该部分工作量不参与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具体工作量额度,由项目实施团队负责人参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计算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结题验收等过程环节全面负责,应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院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执行质量。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提取的项目实施管理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