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
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士生导师岗位聘任
博士生导师岗位聘任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华南农办〔2021〕93号)执行。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健全岗位聘任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按需设置,实行“有上有下”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按照学术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分类聘任。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获聘者取得招生资格,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需重新申请续聘。未获续聘者暂停招生,但可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硕士生至完成学业。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遵纪守法,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和良好的立德树人意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不端、违反师德师风、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
(四)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需熟悉本行业现状和进展,应有一线科研实践、工程实践或经营管理实践的经历和经验,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产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在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有较大贡献,可为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生提供校外实践基地或平台。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申请聘任年龄不超过56周岁(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招生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
(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学术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三年(从申请当年向前推算,下同)自然科学类至少主持1项B类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二)当前实际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实际可支配经费包括:
1.申请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在学校财务处的结余经费;
2.参加T2类以上科研项目且有合同约定分配经费的结余经费;
3.申请人主要参与项目且获主持人承诺的经费(应为A类以上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主持人为本校教师,含主持人本人排名前三,支配经费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0%)。承诺经费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可支配经费总额的20%。
(三)成果要求。
自然科学类申请人近三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发表1篇A类以上论文或2篇以上B类论文;
2.获T0类科技奖励,或T1类科技奖励前5名,或T2类科技奖励前3名,或A类科技奖励(排名第一);
3.以排名第一获知识产权或成果转化1项,包括T2类以上知识产权、T2类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省级以上(含省级)审定(认定、评定)良种或新品种。
第七条 科研项目和成果认定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业绩评价体系方案》(试行)规定执行,不包括教改项目;论文等级按《华南农业大学学术论文评价方案》(试行)规定执行。发表论文的第一单位必须为华南农业大学,除T1、T2类论文可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的第一作者和排名最后的2名通讯作者外,其他等级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只计算排名第一的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只计算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 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及成果要求
(一)科研项目。近三年(从申请当年向前推算,下同)主持应用型科研课题(含纵向和横向)。
(二)当前实际可支配经费。自然科学类8万元以上。实际可支配经费包括:
1.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在学校财务处的结余经费;
2.参加T2类以上科研项目且有合同约定分配经费的结余经费;
3.本人主要参与项目且获主持人承诺的经费(应为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主持人为本校教师,含主持人本人排名前三,支配经费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的50%)。承诺经费总额不得超过申请者可支配经费总额的30%。
(三)成果要求。
自然科学类申请者近三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近三年有正式通过鉴定的本人排第一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排第一本人为第一指导老师的省级及以上应用型研究成果(含成果奖、新品种、良种、专利、竞赛奖),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1篇B类以上论文或2篇C类以上论文(风景园林学科发表1篇C类以上论文或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相关专著。
第九条 校外人员申请聘任硕士生导师,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院仅接受已签署研究生合作培养协议的单位人员申请聘任硕士生导师。
(二)应在本学科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校外人员只限在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一个学院申请聘任,所招收的研究生需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配备校内第二导师协助指导。
(三)所在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推荐原则,并报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备案。
(四)首次申请聘任硕士生导师的,成果署名单位可适当放宽。已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五)学术关系保留在本校的校外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按校内人员申请聘任硕士生导师。
(六)校外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后发表其在读期间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应为该研究生,且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华南农业大学。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提交申请材料,跨学院申请人需经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校外人员的申请材料须经工作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下年度的招生指标情况推荐续聘或新聘人选,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二)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及立德树人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做出书面意见;双肩挑人员由学院党组织进行考察。
(三)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讨论审议、表决确定硕士生导师拟聘任名单,在学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硕士生导师拟聘任名单,讨论表决确定校外硕士生导师聘任名单。
(五)硕士生导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一)两院院士、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可直接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新引进人才;
(三)新调入的校外博士生导师;
(四)根据学校人才支持计划聘任合同约定可直接聘任为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的校内人才。
第十二条 首次直接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新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合同规定通过期中考核的,硕士生导师岗位聘期可延长至与学校签订首期工作合同的截止时间,期中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
第十三条 申请获聘为博士生导师的,可同时获聘相同一级学科的学术硕士生导师,聘期、聘任年龄和招生年龄与博士生导师相同。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招生或终止聘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
(二)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四)学校在岗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 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校外导师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在业界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校内导师(含青年教授、青年副教授、校内教授)须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在岗年龄的规定,配备为第二导师当年至退休的年限应能满足正常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第二条 聘任程序
(一)校内导师可直接聘任为第二导师,校外人员需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审批表》,并附上相应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职务证明材料;
(二)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研究生第二导师聘任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第二导师配备
(一)第二导师配备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结束前完成。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配备校外第二导师,由第一导师从学院校外第二导师库中匹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原则上由第一导师从学院校外第二导师库中匹配;博士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二导师由第一导师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二)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的研究生,须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配备校内第二导师。
(三)导师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如不需要更换导师,研究生应配备校内第二导师。
(四)因出国、健康等原因未实际履行导师职责,或其它原因不宜指导研究生的,终止聘任且两年内不得再聘。
(五)当所指导的研究生通过论文答辩或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学业,即结束第二导师的聘任。
(六)聘书由学院制作和颁发。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负责解释。原《华南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未尽事宜,请参照《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生导师岗位聘任办法》(华南农办〔202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