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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武海霞发布时间:2019-12-16浏览次数:311

关于印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各单位: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2019年1126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发全院教职工积极性,增强立德树人、三全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学院核心竞争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创新发展,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类别:党建思政、教学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科技扶贫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热爱学院公益事业,关心学院工作,服从学院安排,积极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严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有良好的作风和学风

)在评奖时限内任何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申报方式: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年度进行,由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按照学院通知要求填报《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五条学院成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接受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形成拟奖励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奖励意见报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六条学院根据当年度学院财政实际情况,经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每年奖励基金的指标和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林学院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细则(暂行)》(华农大(林)字〔2010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