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各单位: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2019年11月26日
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发全院教职工积极性,增强“立德树人、三全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创新发展,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类别:党建思政、教学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管理服务、科技扶贫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奖励对象:奖励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热爱学院公益事业,关心学院工作,服从学院安排,积极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严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有良好的作风和学风。
(四)在评奖时限内无任何党纪、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申报方式: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年度进行,由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按照学院通知要求填报《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教职工奖励申报表》进行申报。
第五条学院成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接受各类奖项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形成拟奖励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奖励意见报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六条学院根据当年度学院财政实际情况,经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每年奖励基金的指标和额度。
第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林学院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细则(暂行)》(华农大(林)字〔2010〕2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组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