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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华南农业大学发布时间:2015-09-04浏览次数:117

林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确保学院学科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紧密围绕教学研究型的总体发展定位,把林学院建成创新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高水平开放型的科研基地、广东省乃至国家林业重大科技需求的成果贮备基地。

第二条 总体目标

以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为龙头,以硕士点建设为支撑,建立结构合理、内涵充实、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在未来建设期内,部分学科进入广东省领先行列,优势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学科迈上国内领先台阶。

第三条 主要内容

包括学科定位(学科方向、发展层次)、学科队伍(学科带头(负责)人、学术团(梯)队)、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基地(实验室、重点学科、仪器设备等)、学科管理等六大要素。具体涵盖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学术队伍建设(包括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科学研究(包括学科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及经费、论文及收录、著作、成果获奖、专利、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包括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术水平、学位论文获奖、就业率等)及社会声誉等学科建设状态和指标。

第四条 学院学科建设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学科带头(负责)人责任制。形成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

第五条 成立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助理担任,成员及秘书由相关院领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科带头(负责)人及学科秘书组成。院长是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对涉及学科规划建设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2、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学科建设计划;

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融合等方面重大问题和学科建设经费投入方案进行审议;

4、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章程、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前瞻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院学科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6、负责学科负责人的提名及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负责)人分为一级学科带头(负责)人和二级学科带头(负责)人,一级学科带头(负责)人可由相应二级学科的负责人兼任,二级学科负责人必须在所属一级学科整体规划下开展工作和行使相关权利。学科带头(负责)人遴选办法按照华南农业大学学科带头人任用办法(试行)执行,既要考虑学术影响力,同时兼顾年龄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发展。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向学校建议一级和二级学科带头(负责)人名单,由学校按规定聘任省级以上重点、特色或优势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院聘任一般学科(或没有硕士点授予权学科)的学科负责人。

第八条 学科带头(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各学科的建设工作,定期向学院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学科带头(负责)人向学校、学院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 学科带头(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本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促使本学科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3、了解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

4、构建本学科学术梯队,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建设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团队;

5、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与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并接受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与审核;

6、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领导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生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7、组织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8、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落实研究生招生计划;负责本学科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负责研究生开题报告及学位论文质量的审核与评价;

9、负责制定本学科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基地、实验室、研究室、工程中心等研究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建立并实施学科实验仪器设备等资源的管理办法及运行机制;

10、负责组织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建设和评估,组织本学科配合学院接受上级部门对本学科的检查和验收;

11、组织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与分配方案。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条 学科带头(负责)人实行目标管理,各级学科负责人需制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相应管理措施与办法。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及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经院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职务津贴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的学科带头(负责)人应及时解聘并增补新的学科带头(负责)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相关文件不一致,以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