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精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年均应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学生资助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遵循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全部公开,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综合测评结果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综合测评采取量化方式、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表现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测评20分,智育测评70分,体育测评10分。
第五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20分,由德育基础分、班内互评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构成。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5分,班内互评分为5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三者得分之和。
1. 德育基础分 学生能以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循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
符合上述标准的,德育基础分可得5分。
2. 班内互评分 针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如文明有礼、诚实守信、关心同学、与人为善、富有团队精神及合作意识、关心班集体等表现,学生班内成员开展互评,结合学生本人自我评价,计算出学生班内互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自我评价得分+其他所有参评人员打分总和
班内互评分= ——————————————————————
班内所有参评人员人数
班内互评分最高分为5分。
3.德育奖励分 如下列具体项目,学生可以申请德育奖励加分:
(1) 荣誉称号加分
① 本学年度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标准为:国家级加8分,省部级加4分,市级、校级加2分,院级加1分;
② 本学年度获得“三好学生”者:国家级加8分,省部级加4分,市级加2分;
③ 本学年度获得“先进党支部”、“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五四红旗团支部”、 “红旗学生会”(林学院全体学生属于该集体)、“红旗团委”(林学院全体团员属于该集体)等先进集体,所属该集体的学生均可奖励加分。(院运会道德风尚奖等也属于此类)。
加分标准为:国家级加2分/人,省部级加1分/人,市、校级加0.5分/人,院级加0.25分/人;
④ 本学年在“三下乡”、军训、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等各类活动中获得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称号;艺术团、管乐团等积极分子,加分标准为:国家级加3分,省部级加2分,市、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⑤ 本学年度获得学雷锋先进个人、体育之星、文艺之星、优秀干事(协会优秀干事按照院级标准加分)等荣誉称号。加分标准为:校级加1分,院级加0.5分。
⑥ 本学年度活得“宿舍流动红旗”,所属宿舍的学生均可奖励加分。加分标准为:0.2/人`次。(若多次获得,则个人重复加分不超过0.5分)。
⑦ 本年度参加“列车乘务员志愿者”活动,可给与奖励分:0.5分/人;若获得“优秀列车乘务员”称号,则按照上述第四点的加分标准,1分/人。
(2)社会工作加分
在学校、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届,且尽职尽责,能够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经群众评议,可以申请加分。标准如下:
① 学校及学院正式团体的正副职主要学生干部,(学校及学院正式团体:团委学生会、社联社团主席、职业规划园、信息中心、快乐驿站、宿管会、膳管会、红会、勤工助学服务队、生活服务队、年级委员会、阳光团队、星火社、自强社、就业指导中心等;各协会不在本条加分之列)可申请加2分;
② 上条中所提到的机构的正、副部长级学生干部,可申请加1.5分;
③ 助理班主任,可申请加1.5分;
④ 班长、团支书可申请加1.5分;班委、团支委可申请加1分;
⑤ 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申请加1.5分;其他支委可申请加1分;
⑥ 锣鼓队、舞蹈队正副职学生干部,可申请加1分;
⑦ 年级委员会委员,可申请加1.5分;
⑧ 各协会正副职学生干部,可申请加1分;协会中各正副部长级学生干部,可申请加0.5分;
⑨ 部门干事,任期满一年,可申请加0.5分;
⑩ 校艺术团、管乐队、合唱团、雄鹰锣鼓队、校广播站、校通讯社成员,学院啦啦队、舞蹈队成员,可申请加0.5分;
(注:上述团体成员若参加表演等活动,不再重复计分。)
兼任数项工作者,按最高得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备注】对于校内外各级组织和部门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根据该组织或部门的性质,予以确定加分值。
(3)文化艺术、思想道德建设等竞赛活动获奖加分
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等部门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比赛活动,且通过选拔入围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省部级 | 4 | 3 | 2 | 1 |
市、校级 | 3 | 2 | 1 | 0.5 |
院级 | 2 | 1 | 0.5 | 0.3 |
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活动或不用通过选拔的参赛者,视具体情况由本学院制定加分细则并实施。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则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第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体育活动不在此加分。
① 参加“中华状元红”活动。加分标准:参与分,0.2/人;若获奖,因“中华状元红”是以团体为单位参赛,故按照上述表格中的院级获奖的标准,团体减半加分。
② 团日活动获奖班级、team building、雷锋活动获奖班级、心理剧场获奖班级等,班级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可申请加分。加分标准:一等奖,0.5分/人;二等奖:0.3分/人;三等奖:0.2分/人。
(4)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助弱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部)、市、学校、学院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8分、0.5分。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5)本学年度参加无偿献血者,加0.5分/次,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6)积极参加或组织其它非竞赛类活动加分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如下:
1不设奖项的活动加分
参加学院及院级以上单位举办的活动,加0.1分/次,累计不超过1分。具体加分名单以学院考勤名单为准。
2积极参加校内外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社会工作和其他志愿服务等群众性活动(无酬金的劳动),并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的,每个志愿者完成4小时时长志愿工作可申请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春运列出乘务员工作属于志愿服务)
3参加晨读活动。具体加分标准依据当年学院相关部门文件。
(7)参加华南农业大学其他学院主办的活动,参照院级加分。
【备注】 各年级、各专业级别的比赛或活动需申请综合测评加分的,必须在比赛或活动开始前明确加分标准,并得获得负责相关工作的辅导员的签字、盖章的书面同意,加分方可生效。
以上各项加分不得重复,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3.德育扣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综合测评中给予扣分。
(1)本学年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5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扣4分;收到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的,均扣3分/次。
(2)本学年度在学院文明宿舍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1分/次·人;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宿舍卫生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扣2分/次·人
(3)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及其它规章制度,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0.5分—4分/次。
(4)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扣0.5分/节,迟到、早退扣0.1/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多次者累计扣分。
(5)无故缺席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扣0.5分/次。
(6)有失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的言行,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扣0.5分/次。
(7)不讲诚信,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其他造假行为为自己谋利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2~5分/次。
(8)学期开学,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注册或办理相关手续者,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者,均扣3分/次,不累计扣分。
(9)参加直销、传销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扣4~10分
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第六条 智育测评,满分为70分。智育测评由智育基础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其中智育基础分满分为60分,智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
1.智育基础分 学业成绩以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学生的学分平均绩点为准。学业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以《华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为依据。攻读双学位、修读第二专业的以第一学位专业成绩为准。
智育基础分的计算公式是:
该学生本学年度平均绩点
智育基础分 = ———————————————— × 60
本年级本专业学生的最高平均绩点
2.智育奖励分 满分为10分。奖励项目级标准如下:
(1)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等级 | 第1-2作者 | 第3-4作者 | 第5-8作者 |
国家一级 | 8 | 5 | 3 |
国家二级 | 6 | 3 | 2 |
一般刊物 | 3 | 2 | 1 |
(2)参加正规学术性专业比赛,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国家级 | 8 | 5 | 3 |
省部级 | 6 | 3 | 2 |
市、校级 | 3 | 2 | 1 |
院级 | 2 | 1 | 0.5 |
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即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8名按三等奖计。其他设定由各学院参照此规定。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3)作为科研课题主要成员参加科研活动并且有科研成果的,可申请加分。国家级加4分,省部级加2分,市级校级加1分,学院级加0.5分。同一课题多级立项,以最高分计。
(4)被授予专利的学生,可申请加分。视情况可加1—4分。
(5)以上活动原则上均应由政府及党团组织作为主办方。各项内容均不重复计分。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或专业实习,表现突出,加1分。
(7)在正规报刊上发表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动漫或其他原创作品,每篇(幅)作品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8)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六级考试资格者,加1分;本学年度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425分者,加1分。四六级口语证,均加1分。普通话证(二级乙等以上包括二级乙等),加1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1分。在校期间,以上各项均只能加1次,重复参加同一种考试获得证书不能重复加分。
(9)通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并且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者,加2分。如:导游资格证(口试笔试均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等证书。(其他未标明之证书由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加分情况。)
(10)中级医疗证、驾驶证等,不列入加分范围。
(11)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奖6分,一等奖4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
(12)参加校外企业主办的专业竞赛,参照院级加分。
(13)没有明文规定级别的专业竞赛,由系根据行业影响力来评定,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加分级别。
第七条 体育测评,满分为10分,体育测评由体育基础分和体育奖励分构成。其中体育基础分,满分为5分;体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体育奖励分,满分为5分。本学年度没有体育课程的,体育基础分均按5分计。
1.体育基础分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学生即可获得体育基础分满分;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体育基础分以2分计。体育课成绩同时在智育基础分中计算。
2.体育奖励分 满分为5分,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第1—3名 | 第4—8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省部、市级 | 个人:5分/人 | 个人:4分/人 | 个人:3分/人 |
团体:5分/人 | 团体:4分/人 | 团体:3分/人 | |
校级 | 个人:3分/人 | 个人:2分/人 | 个人:1分/人 |
团体:2分/人 | 团体:1分/人 | 团体:0.5分/人 | |
院级 | 个人:2分/人 | 个人:1分/人 | 个人:0.5分/人 |
团体:1分/人 | 团体:0.5分/人 | 团体:0.25分/人 |
上述体育活动,校级活动如:校运会、校水运会、校网球赛、新生杯篮球赛等;
院级活动如:院运会、森林杯足球赛等。(林学院运动会方阵、阳光体育、体操队在体育里加分。)
【备注】各年级、各专业级别的体育比赛或活动(如林学杯、某专业杯比赛等)需申请综合测评加分的,必须在比赛或活动开始前明确加分标准,并得获得负责相关工作的辅导员的签字、盖章的书面同意,加分方可生效。
本学年度多次参加比赛的,或在比赛中参与多个项目的,可累计加分,但累计总加分不得高于5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八条 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简称学生工作部)整体部署和指导,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和政治辅导员、若干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指导全院的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
各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简称年级测评小组)。年级测评小组由分管本年级学生工作的政治辅导员、若干名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组织、指导本年级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对班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对有异议的问题及时进行复议。
各学生班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简称班评议小组)。班评议小组由班主任和该学年度任职的班长、团支书及其他学生代表共7名成员组成。班评议小组应认真地核准本班注册同学的德、智、体成绩基础分、加分及扣分,统计综合测评成绩,并组织本班选出“创优”活动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对学生上一年度(时间界定为上年?xml:namespace>
第十条 综合测评以个人自评、班内互评、班级初评、年级审核、院测评工作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工作部确认备案等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首先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计算出本人本学年平均绩点,列出加分、扣分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撰写个人自评报告,并交班评议小组。本年度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测评回原所在学院进行。
2.班评议小组对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给出德育基础分,然后组织本班学生开展班内互评。互评时,学生本人宣读个人自评报告并向同学介绍加分、扣分相关证明材料。班内互评后,班评议小组向全班同学公布初评结果,无异议后由班评议小组填写综合测评表。
3.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年级测评小组审核,年级测评小组审核无异议后,然后报院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批准。
4.院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学生排定名次,并将测评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院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学生本人。经复议后,测评结果如有更改,应再次公示更改后的结果。
学生对最终测评结果无异议后,学院将综合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并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5.根据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最终评定的名次,结合奖学金评定的有关程序与规定,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奖学金申报材料,经班评议小组、年级测评小组审核后提交院测评工作小组;院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后,将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给学生工作部。
6.不是由学院组织的,而是由学生个人自行参加校外组织的各类竞赛获得荣誉需要加分的,需在主办方公示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获得的荣誉报给各年级辅导员备案,逾期不报者,综合测评时不予加分。(在上班时间到林学院603办公室办理。)
7. 年级范围内各等级获奖人数计算四舍五入至整数。一等奖名额分配方法:先选出各专业综合测评总分第一名者,由高到低截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分配方法:按专业人数占年级人数的比例取整,取整后剩余的名额,再按百分比后小数从高到低分配。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将各院学生的奖学金申报名单及其奖学金类别、等级,将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奖学金时,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进行。校内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先进班集体奖。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奖学金额为8000元/人。奖励名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金额为5000元/人,奖励名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励志奖学金者的评定条件至少应达到校内三等奖学金的条件。
第十五条 校内综合奖学金 包括“丁颖”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其等级、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为如下:
1.“丁颖”奖学金 “丁颖”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的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即为“丁颖”奖学金获得者。“丁颖”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丁颖”奖学金证书。
2.一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年级参加综合测评人数的1%。按专业分配,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本专业第一名,将各专业第一名按照综合测评总分与奖学金名额排名分配。奖学金额为3000元/人。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年级各专业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0%。按专业分配,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参加测评学生的11%之前,奖学金额为1500元/人。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为本年级各专业参加综合测评总人数的17%。按专业分配,且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参加测评学生的28%之前,奖学金额为600元/人。
5、“丁颖实验班”奖学金评选单列,一、二、三等奖其比例分别为5%、20%、25%。
以上奖学金获得者的本学年平均绩点必须在3.00以上(含3.00),比例计算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总数不超过本年级总人数的28%。人数出现小数点情况时,名额由学院统一进行内部调整。
第十六条 单项奖 单项奖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奖、学习进步奖等6项,单项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全部测评学生的1%(学习进步奖除外),奖学金额为100元/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不再申请单项奖。
(1)社会工作优秀奖
担任学生干部,积极热情地参与社会工作,成绩显著,其事迹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者。同时,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本班排50%以前,且无重修课程。
(2)文体活动优秀奖
在国际、全国、省级体育竞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比赛、汇演或展览中获奖者。同时,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本班排50%以前。
(3)科技创新优秀奖
在国际、全国、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取得前8名次者;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以前三作者发表学术论著者;获得发明专利、申报科技成果等科技创新并获奖者等。
(4)精神文明奖
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有较大贡献者;见义勇为表现突出者;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显著,受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者。
(5)社会实践奖
参加社会实践、从事社会调查活动中成绩突出,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并受到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树立了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者。
(6)学习进步奖
在本学年度学习刻苦,成绩绩点在班内排名进步50%以上者。
第十七条 林学院专业分布广,学科差异大,因此分成8个专业系列进行综合测评排名:旅游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森林资源保护、园林、城市规划、木材科学与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家具设计方向)、林学。国家奖学金名额少,由学院按第十七条统筹评选。其他奖项由各专业系列按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求平均绩点排名在该系列百分之十之前,综合测评排名位于该系列第一名(即:学年度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奖励)。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超过1次(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突出个人除外)。林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列入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投票决定林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每个学年度,学生只能申请一类校内奖学金,不得重复申请。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但可以颁发等次相应的证书。
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最后一个学期按学校规定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条 凡在本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
1.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学校党、团或行政处分者;
3.该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有不及格者;本学年因个人原因没有按教学计划参加考试者;
4.在综合测评过程中或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贫困补助、缓交学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者;
5.参加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参加传销及直销活动者;
6.有其他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的思想和行为,情节严重,受到处分者。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的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班总数的15%。对符合先进班集体条件的班授予“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并奖励该班1500元奖金。奖金用作班集体活动经费,由班委会管理使用。
评选先进班集体的条件如下:
(1)全班同学关心政治,上进心强,能自觉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2)班委团结协作,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作用好。本学年带领全班同学围绕学校、学院工作中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项思想教育活动5次以上,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任务;
(3)学习气氛浓厚。绝大多数同学学习刻苦,有互学互助精神,能开展和参加各种课内外科学研究、学术研讨、科技咨询、社会实践以及第二课堂活动。上课、教学实习出勤率达95%以上,本学年度全班同学各科成绩均及格,50%以上学生的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00 (工科类专业达到2.80绩点)以上,且无一学生重修;
(4)班风好,集体荣誉感强。全班绝大多数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在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能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格调高雅的文体活动,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出勤率达到95%以上;全班同学获得加分或荣誉称号较多;
(5)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全学年全班同学无人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通报批评或处分,无人无故缺考,无人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全班同学无失信的记录;
(6)班委会制度健全,工作手册记录、考勤记录完整,汇报工作制度健全;
(7)该班本学年度未发生重大突发恶性事故;全班同学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维护社区文明,无不良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颁发证书和奖金,校内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双重获得者,按最高等级金额颁发奖金,不重复发放。获奖学生的相关评选资料存入学生档案。
奖学金于每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者的个人账户,先进班集体奖金由学院统一领取,然后发放给获奖的学生班。
第二十一条 凡欠交学费、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或虽办理缓交手续但未履行承诺的,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后,若有人举报其有虚假材料,一经认定属实,学校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奖学金及荣誉。因个人原因错过综合测评或在综合测评结果公示期满后仍要求更改测评成绩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如实为学生出具证明材料,及时做好日常记录工作。学生在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材料,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奖学金申报资格,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除2010级学生沿用原综合测评条例操作,其他年级学生按照本版本操作。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